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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蔡小良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75号罪犯蔡小良,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以(2008)当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小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马刑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6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小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小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小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小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