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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崔永洙与白元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洙,白元魁,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崔永洙。被告:白元魁,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洙诉被白元魁、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永洙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23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卜宪吉代理审判员  南太洙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