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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刑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被杨某某雇请到南部县城金洞路状元领地A888栋18楼5号黄某某房中打线槽。次日下午,马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取窗户玻璃时,不慎将一面玻璃窗从18楼掉下,马某某随即往下看,发现玻璃窗落在五楼平台靠墙的位置,距离玻璃窗约1米处还躺着一个人,马某某意识到该人是被掉下的玻璃窗砸上了,于是下楼去查看情况,因对环境不熟悉,马某某没有找到玻璃窗掉下的具体位置,便离开了现场。被玻璃窗砸伤的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右侧腰背部受到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部闭合伤,脊椎多处骨折,右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右肾挫裂伤及肾周软组织损伤、肝脏多处挫裂伤,胸腹腔积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认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某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年已67岁,且患有老年慢性疾病,其家庭经济困难,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马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原判对马某某从轻处罚幅度不够,二审期间马某某的亲属代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对马某某改判缓刑。经审理,二审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在黄某某家施工时,不慎将玻璃窗掉下,砸中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死亡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二审程序中,马某某及其子马中会与李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大部分履行,李某某的亲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尸体检验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及照片、李某某的死亡证明及病历、李某甲及黄某某的房屋登记信息、马某某的人口信息、证人李某甲、陈某某、黄某某、范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杨某甲的证言、马某某的供述、赔偿协议、领条、欠条、谅解书、马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马某某的医疗检查报告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对被害人李某某的理化检验,排除了李某某中毒死亡;李某某被发现伤于五楼其子李某甲家房屋外的平台上,根据李某某的尸体检验笔录、照片和死亡原因鉴定,其所受损伤程度之重,足以排除自己摔伤的可能。马某某自己供述,中午1时许,当玻璃窗掉下时,他看到距玻璃窗落地位置约1米远处的地上躺了一个人,意识到掉下的玻璃窗砸到人了,此时住于七楼的罗某某听到外面声响,伸出头看到5楼的平台上趴有一个人,以为是装修工人摔倒了便吆喝,六楼的装修工人陈某某听到吆喝声后也看到5楼的平台上躺有一个60多岁的人,陈某某、罗某某相继赶到李某甲家,见李某某受伤了,随后李某甲等人回家见其父受伤即送往医院急救,马某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妻杨某甲,下午3时许,当马某某所装修房屋的业主黄某某及其舅父范某某到装修房时,发现马某某已走,并且玻璃窗少了一扇,便告知了介绍马某某来做工的杨某某,杨某某打电话询问马某某,马某某告诉杨某某玻璃窗掉下去砸到人了,杨某某又将此事告诉了范某某,这一系列事实亦有证人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范某某、杨某某、杨某甲的证实;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现场后,见李某甲家房屋外的平台上有一扇一侧铝合金已明显变形的玻璃窗,该玻璃窗的型号、特征与黄某某房屋客厅内放置的一扇玻璃窗相同,而且该玻璃窗与法医鉴定的致马某某损伤的致伤物相符。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马某某在为他人装修房屋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玻璃窗坠落砸中李某某,马某某已意识到玻璃窗砸中了他人,却不积极施救,也不告知他人施救,致使被砸中的李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最终导致了李某某不治而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判在决定刑罚时已充分考虑了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再重复评判。鉴于二审庭审中,马某某的辩护人出示新证据,证实马某某的亲属与李某某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了李某某亲属的谅解,且马某某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证实马某某平时表现较好,年老体弱,对其判处缓刑不会给村社造成不良影响。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以认定马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马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俊利审判员  黄 兵审判员  张怡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