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陈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唐凤霞唐某某,女,1992年5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微村大坊街15号金鑫住宿长期租用202房、205房和302房,用于容留李某、吴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管理费。2014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雷某和吴某、陈某1和李某分别在金鑫住宿205房、302房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日被告人唐凤霞唐某某被抓获,并缴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雷某、吴某、陈某1、李某、刘某、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等书证材料,情况说明,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飞陈某、唐凤霞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飞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唐凤霞唐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列两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祯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