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中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科芮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冯卫,穆艳,冯兵,王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中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王锋,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冯卫,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科芮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延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宁,经理。被执行人冯卫,男,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穆艳,女,汉族,1959年5月1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被执行人冯兵,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丽红,女,汉族,1964年5月12日出生,无业,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千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科芮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济南金明门窗有限公司、冯卫、穆艳、冯兵、王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银行、房管、土地、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