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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亚富、李亚神等与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富,李亚神,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富。申请执行人李亚神。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忠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亚富、李亚神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亚富、李亚神于2015年01月3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31578.32元、案件受理费1053元,交纳本案执行费389元,共计33020.32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汇到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 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筱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