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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晨诉被告张宏友、董世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张宏友,董世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陈晨,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林倩,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欧,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友,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董世平,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晨诉被告张宏友、董世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晨承担。审 判 长  张雪审 判 员  王英人民陪审员  赵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