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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飞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飞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9号罪犯刘飞,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5月28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7年12月10日、2010年4月23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6月20日以(2007)东中法刑执字第3241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802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40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一年、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飞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四川省江安县蟠龙乡新安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9日、2014年12月12日出具证明,并经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江安县民政局确认,证明罪犯刘飞家庭经济困难。该犯于2014年12月30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31日共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27.3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书、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