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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洪海与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海,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张洪海。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法定代表人苏广传,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海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洪海负担。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