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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罪犯李绍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绍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78号罪犯李绍成,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绍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2015年1月16日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0)和刑初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李绍成的刑期更正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扣除先行羁押91日”。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绍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