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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道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道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17号罪犯林道旺,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道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林道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2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道旺在服刑期间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3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道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道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