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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赖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赖某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又名赖某英),女,汉族。第三人赖某伦,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第三人赖某伦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