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赖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赖某某,赖某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朝瀚,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又名赖某英),女,汉族。第三人赖某伦,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第三人赖某伦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