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460号罪犯马超,男,1978年05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30日晚,马超受人指使监视朱国胜的汽车,后将朱国胜行踪告知与其联系的刘强,当晚11时许,刘强等人携带凶器持刀对朱国胜乱砍乱刺,致朱国胜死亡。罪犯马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起始期内共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超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