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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伍德柱与任永保、陈家明、舒城县平安车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德柱,任永保,陈家明,舒城县平安车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69-2号原告:伍德柱,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保,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陈家明,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被告:舒城县平安车队,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金墩村。负责人:陈家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德柱与被告任永保、陈家明、舒城县平安车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德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德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德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