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森与牛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森,牛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田森。被告牛瑞。原告田森因与被告牛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向牛瑞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森到庭参加诉讼,牛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森诉称,2011年春天,田森在哈尔滨为牛瑞安装起重机,牛瑞欠田森工资1686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牛瑞一直未支付欠款,田森起诉要求牛瑞支付工资16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牛瑞未到庭,也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田森的起诉并征得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焦点为:田森要求牛瑞支付工资款1686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田森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9月9日牛瑞书写的欠条1张,据此证明牛瑞欠田森工资款16860元。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牛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牛瑞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田森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春天,田森分别在天津和哈尔滨为牛瑞安装起重机,牛瑞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田森工资款16860元,牛瑞于2012年9月9日向田森补写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欠条欠田森工人工资壹万陆仟扒佰陆拾元整到2012年腊月2日付清,2012年9月9日欠款人牛瑞”。后牛瑞未支付该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接受劳务者应当给付提供劳务者劳动报酬。本次纠纷中,田森为牛瑞安装起重机,牛瑞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田森工资。田森持有牛瑞书写的欠条要求牛瑞支付工资款168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牛瑞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牛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田森工资款16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牛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