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朱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清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小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志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南柏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