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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凤强等非法经营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徐某,王某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遵义县人民法院决定,遵义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中专文化,遵义县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遵义县人民法院决定,遵义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榜,男,汉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遵义县人民法院决定,遵义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1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文才,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徐某、王某榜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徐某、王某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14)遵县法刑初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遵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冯在军代理审判员  谭展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函(2015)遵市法刑三终字第42号遵义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徐某、王某榜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经我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现提出以下问题,供你院重审时参考:1、你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某“2013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前往湖南省新宁县丰田乡,从该乡人大副主席李龙文手中以2.2元/斤价格非法收购烟叶20余万斤,并支付烟叶款42万元给李龙文”、“2012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将15000斤烟叶拉到贵州省镇远县江古镇通过分管烟叶的副镇长张仲富(另案处理),以10元/斤的价格卖给镇烟叶站充任务,石某某获得赃款1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重审中予以查清。2、被告人徐某系遵义市烟草公司遵义县分公司鸭溪烟叶站保管员,应补充核实以下两个问题,并提取相关材料:1)、该烟叶站是否委托徐某收购烟叶;2)、烟叶站收购烟叶相关规定及一般正常收购烟叶流程。3、应对已诉的谭细凤、马成伦、刘照发、杨昌硕相关文书材料进行调取。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