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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晏某甲、张某某申请执行晏某庚、晏某丙、晏某丁、晏某戌、晏某戊、晏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某甲,张某某,晏某乙,晏某丙,晏某丁,晏某戊,晏某戌,晏某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晏某甲,男,192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3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某乙,男,现年61岁,汉族。被执行人晏某丙,男,现年57岁,汉族。被执行人晏某丁,男,现年54岁,汉族。被执行人晏某戊,女,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晏某戌,男,现年49岁,汉族。被执行人晏某庚,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6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晏某甲、张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晏某庚、晏某丙、晏某丁、晏某戌、晏某戊、晏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晏某甲、张某某人民币14400元,案件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晏某庚、晏某丙、晏某丁、晏某戌、晏某戊、晏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晏某庚、晏某丙、晏某戌、晏某戊、晏某乙已交纳案件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晏某丁的赡养费申请执行人晏某甲、张某某表示放弃,案件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晏某庚、晏某丙、晏某戌、晏某戊、晏某乙承担,申请执行人晏某甲、张某某已领取该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1632民事判决书(2014年全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