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许益快与黄可艺、蔡彩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益快,黄可艺,蔡彩凤,李求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许益快。委托代理人:方祖希,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传开,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可艺。被告:蔡彩凤。被告:李求快。原告许益快诉被告黄可艺、蔡彩凤、李求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益快的委托代理人苏传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可艺、蔡彩凤、李求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许益快起诉称:被告黄可艺以家庭经营需要为由,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2%计算。并由被告李求快承担保证偿还责任。该款被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被告黄可艺、蔡彩凤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应共同偿还。被告李求快作为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偿还责任。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黄可艺、蔡彩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李求快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请求变更为赔偿利息损失,并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许益快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黄可艺与蔡彩凤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及担保书,证明2014年4月6日,被告黄可艺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已收到及被告李求快提供连带担保的事实。被告黄可艺、蔡彩凤、李求快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除借条中“2%”月利率系原告自行添加,本院不予认定外,其余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6日,被告黄可艺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被告李求快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名捺印。该款至今未还。同时查明,被告黄可艺、蔡彩凤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黄可艺向原告借款6万元及由李求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债务虽然系以被告黄可艺个人名义所借,但债务发生于黄可艺和蔡彩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认定为黄可艺和蔡彩凤共同债务。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求快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可艺、蔡彩凤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可艺、蔡彩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益快借款6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李求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求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可艺、蔡彩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黄可艺、蔡彩凤、李求快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杨宗盛人民陪审员  李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