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望荣与程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望荣,程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冯望荣,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业主,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程后生,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冯望荣与被执行人程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程后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