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潘林竹与盛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林竹,盛必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潘林竹。被告:盛必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竹与被告盛必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3日,原告潘林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林竹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