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金锁与杨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锁,杨海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杨金锁,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4日。委托代理人王峰,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贾小丽,甘肃溪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锁与被告杨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锁���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杨金锁负担。审判员 姚俊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