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王东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东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东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江苏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东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2)院第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米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