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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