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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彭忠雨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忠雨,男,生于1993年7月27日。被告人彭忠雨因涉嫌犯放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忠雨犯放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忠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彭忠雨酒后在自己家中向其母亲胡某某要钱,未果,后独自回到自己二楼的寝室将寝室内的物品点燃,因火势将电线烧断,导致其周围四户邻居断电。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与胡某某一起将现场大火扑灭后,发现彭忠雨手持菜刀情绪激动,便对其进行劝说。其不听,并手持菜刀追砍民警,扬言要将警察全部砍死,民警在后退过程中多次责令其放下菜刀,无果后鸣枪示警,但彭忠雨依然持刀追砍民警。彭忠雨追砍民警约500米远,将停放在路边的出警警车挡风玻璃砍烂,后被民警制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忠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等,证实该案系被告人彭忠雨母亲胡某某报案后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2、火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汉市小汉镇严石村1组,被告人彭忠雨的房屋位于院落的中心,周围有四户住家民房,距离彭的住房均为3米左右,以及彭家中被火烧毁的物品的相关情况。3、车辆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彭忠雨手持菜刀将警车前挡风玻璃砍烂的相关情况。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证实被告人彭忠雨烧毁的自家物品损失共计460元。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忠雨作案时手持的菜刀一把予以扣押的相关情况。6、被告人彭忠雨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喝了酒与母亲胡某某吵了几句,其想不开想自杀,回到寝室后便用打火机点燃棉絮,后又引燃了窗帘,其寝室便烧了起来。胡某某立即用盆子装水来灭火,后来警察也来了。其由于情绪激动,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叫警察不要阻止其自杀,便追砍警察并把警车砍烂了的事实经过。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儿子彭忠雨喝了酒后向其要钱,其没给,儿子很生气,回到自己寝室后便点燃棉絮和衣物,其便打电话报警并端水灭火。警察来了后帮忙把火灭了,其儿子彭忠雨由于喝了酒情绪激动,冲进厨房拿了把菜刀说要自杀,警察们立即对彭进行劝说,彭不听,突然手持菜刀追砍民警,并用菜刀将停在外面的警车玻璃砸碎,后被警察制服的事实经过。8、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案发当天按照村上安排帮助警察到彭忠雨家里做劝说工作,当自己赶到现场时,彭忠雨已被警察控制起来,听彭忠雨母亲说,彭放火烧自己的房子,并手持菜刀追砍警察,还砍烂了警车的挡风玻璃。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自己看见邻居彭忠雨家里来了几个警察,并听见警察叫彭的母亲胡某某快端水灭火,后自己便回屋睡觉了。第二天听胡某某说因为没有给彭忠雨拿钱,彭忠雨就把房子烧了。10、广汉市公安局小汉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莫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案发当晚,办案民警接到被告人彭忠雨的母亲胡某某报案后立即开车赶到现场,帮助胡某某将火扑灭。后看见彭忠雨手持菜刀说要自杀,四名民警便劝说彭放下菜刀,未果,便让胡某某通知附近的亲戚来帮忙劝说,正在这时,被告人彭忠雨便手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大吼:“我要砍死你们!”。在追砍的过程中,民警对天鸣枪示警,但彭忠雨仍然追砍民警,并用菜刀将停放在路边的警车挡风玻璃砍了一刀。在追砍了一段路程后,被告人彭忠雨躺在了地上,现场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控制。11、证人彭某清、蒋某某、彭某宝的证言,均证实他们是彭忠雨的邻居,案发当晚家里停电,后来听说是彭忠雨因为其母亲不给他钱便把房子烧了,导致电线短路致使他们几家停电。12、被告人彭忠雨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彭忠雨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彭忠雨的母亲胡某某对彭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彭从轻处罚。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彭忠雨系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被告人彭忠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彭忠雨酒后在自己家中向其母亲胡某某要钱,未果,后独自回到自己二楼的寝室内继续喝酒并摔打东西泄愤,后将寝室内的棉絮、衣物等物品点燃,因火势迅速蔓延将电线烧断,导致其周围四户邻居断电。广汉市公安局小汉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立即开车赶到现场与胡某某一起将火扑灭,发现彭忠雨手持菜刀情绪激动,便对彭进行劝说,未果。后民警叫胡某某一起下楼询问情况并商讨解决方案时,彭忠雨冲出寝室手持菜刀追砍民警,并扬言要将警察砍死,民警在后退过程中多次责令其放下菜刀,无果后对天鸣枪示警,但彭忠雨依然持刀追砍民警,并将停放在路边的出警警车挡风玻璃砍烂,追砍约500米左右,彭忠雨被民警制服。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彭忠雨放火烧毁房屋危及周围居民安全和手持菜刀追砍民警并将出警警车挡风玻璃砍烂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被告人彭忠雨故意放火,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属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彭忠雨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彭忠雨犯放火罪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鉴于被告人彭忠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扣押的菜刀一把系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忠雨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对扣押的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张 晶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吉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