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莫建鹏与覃国正、覃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鹏,覃国正,覃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24号原告莫建鹏。被告覃国正,农民。被告覃倍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鹏诉被告覃国正、覃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建鹏负担。审判员 梁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本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