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福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齐兰海与福顺镇创新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兰海,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75号原告齐兰海,男,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葛根庙乌兰村二社。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齐兰海诉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兰海、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兰海诉称,2010年9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为被告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工程竣工后,被告尾欠工程款18000.00元,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拖欠至今。现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81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同意偿还欠款,但目前本村委会没有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为被告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双方约定工程总预算19.82元,同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双方依约履行后,被告尾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8000.00元至今。本案以上法律事实,有原告齐兰海、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国玉当庭陈述及原告齐兰海提供的相关书证记录在卷,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完成建房工作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报酬,拖延迟付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齐兰海建房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28120.00元。如果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0元,由被告洮南市福顺镇创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