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坤芳与被执行人梁杰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梁某,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应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生活困难帮助款20000元,被执行人梁某已主动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贵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贵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