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襄阳市宇阳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福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宇阳建商贸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福盈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27-1号原告襄阳市宇阳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建商贸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南背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吴克武,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福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建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峪山镇政府旁。法定代表人林党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阳建商贸公司诉被告福盈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阳建商贸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福盈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国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小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