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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胡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胡蓉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代理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