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号牌为粤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古楼村工业区内由东往西驶出时,由于李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赵某航,致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赵某航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1月21日,李某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积极筹措资金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