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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与孙雅晶、方勇、韩顺姬、赵承变、王如义、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孙雅晶,方勇,韩顺姬,赵承变,王如义,周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金英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奕成,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孙雅晶,女,住和龙市。被告:方勇,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汉川市。被告:韩顺姬,女,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赵承变,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珲春市。被告:王如义,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获嘉县。被告:周彩霞,女,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诉被告孙雅晶、方勇、韩顺姬、赵承变、王如义、周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保全费155元,合计3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惠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