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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国锋与杜有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国锋,杜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11号申请人:周国锋。被申请人:杜有忠。申请人周国锋与被申请人杜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周国锋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有忠持有的股权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有忠持有的在丽水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