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三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诉被告王奥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王奥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三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杨光,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奥巍,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王奥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长 常闻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笑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