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后华犯盗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27号罪犯刘后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后华犯盗窃罪、抢劫罪,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