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丁孟兰与侯景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孟兰,侯景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丁孟兰。委托代理人张爱芹。委托代理人张瑞琴。被告侯景改。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丁孟兰与被告侯景改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孟兰撤回对被告侯景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