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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朝根与张红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根,张红良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号原告:周朝根,农民。委托代理人:吕迎春,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良,居民。原告周朝根为与被告张红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朝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迎春、被告张红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朝根起诉称:2014年2月份左右,张红良在东阳市承包和平大酒店、广电大酒店的装修工程。2014年2月10日,张红良雇佣周朝根为其工作,负责清理工作,工资按240元一天计算,其中一些材料也叫周朝根购买。2014年6月23日,周朝根与张红良结算后确定张红良欠周朝根工资款、材料款21820元,张红良出具欠条一份。事后,周朝根向张红良多次催讨无果。周朝根请求判令:1、张红良支付周朝根人民币21820元;2、由张红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红良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欠条是6月份写的,当时和平、广电的老板欠我4万元的工资款,我拖欠工资的三个工人又把我起诉到法院了,所以我就给周朝根写了张欠条让他去帮我催讨4万元欠款。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2月份,周朝根经人介绍到张红良承包的和平酒店、广电酒店装修工程处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工资等进行了口头约定。2014年4月,周朝根的工作完成,但仍有部分款项没有结清。2014年6月23日,经周朝根要求,张红良向周朝根出具欠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欠周朝根和平、广电五层、六层、七层、八层、九层、十层、卫生间拆除、搬运工资。广电大楼二层墙体拆迁、搬运,广电门厅花围三个材料款,总计工资款、材料款:21820元(贰万壹仟捌佰贰拾元)。张红良至今未向周朝根支付拖欠款项。以上事实由周朝根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张红良拖欠周朝根工资款、材料款2182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周朝根有权要求张红良及时支付相关款项。综上,周朝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朝根工资款、材料款21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张红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