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调确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玉清、童元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玉清,童元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调确字第23号申请人朱玉清,女,1954年4月22日,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颜宗强(系朱玉清之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童元乾,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永登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朱玉清、童元乾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玉清与申请人童元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此事故致朱玉清受伤医疗费6284.88元、护理费1480.5元、鉴定费135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伤残赔偿金37930元、伤残器具380元、财产损失17800元(翡翠玉镯),以上费用共计66225.38元,全部由童元乾承担;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朱玉清与申请人童元乾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