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高永俊与余姚市丰乐蔬菜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俊,余姚市丰乐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高永俊。被告:余姚市丰乐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丰山路*号。代表人:陈吉华,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俊与被告余姚市丰乐蔬菜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永俊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属于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露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