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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阿拉腾敖其尔与被执行人郭禄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阿拉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阿拉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阿拉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阿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弭元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