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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爱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甲公司,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9号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陈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