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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稽查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县南宾镇城南居委白岩组。法人代表人柯清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市兴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柱县南宾镇。法定代表人谭家文,该局局长。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稽查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全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