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荀春芳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春芳,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143号申请执行人荀春芳。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董事长。关于荀春芳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38445.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执行费5617(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被执行的案件较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银行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