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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琳与被执行人威海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琳,威海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刘琳。被执行人威海海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皇冠花园别墅二区-78号。法定代表人江涛,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3986.5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