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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09号申请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5年的抚养教育费24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2月13日执行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凤平审判员  杨学忠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