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兆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兆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55号罪犯刘兆娟。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兆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兆娟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7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刘兆娟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同年11月19日向刘兆娟送达了刑事裁定书。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兆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兆娟于2013年7月入监。在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接受教育改造,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兆娟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刘兆娟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兆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兆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代理审判员 周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