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周晓坚、周晓坚诉被陈金挺与陈金挺、施仙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周晓坚。委托代理人:张洁,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挺。被告:施仙菊。被告:蔡昌洪。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晓坚诉被陈金挺、施仙菊、蔡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