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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卓焕莲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焕莲,江理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卓焕莲,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程庄镇老赵庄村委。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委。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焕莲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焕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焕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卓焕莲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