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有银与三门县辉煌文具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有银,三门县辉煌文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郑有银,农民。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法定代表人:郑宏。申请执行人郑有银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台三调确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有银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有银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领取部分欠薪周转金,因此,申请执行人郑有银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