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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汉族,学生,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干部,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有存款50084.24元,账号62284818702521439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42535元,账号6228481870252143917。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 兵 来源: